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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扶贫资金整村推进分批扶持重点贫困村的通知[失效]

  三、资金使用范围。 各类扶贫资金应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银发[2001]185号)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用于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培训等),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信贷资金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积极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四、项目及资金管理。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编制下达计划,归口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和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做好扶贫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扶贫项目会审制。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以备选择。凡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扶贫资金不予支持。各地要推行公示制,将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名单、扶持项目和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的乡、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公正与透明。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必须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和省财政厅、扶贫办、计委联合下发的《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农[2002]196号)的规定,规范管理制度,加强扶贫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全面推行报帐制管理,并按报帐制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扶贫信贷资金项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五、组织协调与检查验收。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扶贫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省扶贫开发(以工代赈)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各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数量(比例),审定年度扶贫资金分配的原则,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组织检查、督促各项扶贫开发政策的落实。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里确定的数量(比例)组织各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的申报和确定,协调、督促本地扶贫资金的落实和扶贫任务的完成。有重点村的县(市、区)负责具体组织集中扶持的重点村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确保扶持政策、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扶贫工作责任制落实到重点村。确定集中扶持的重点村,必须是第一批实施的重点贫困村。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发挥扶贫资金的效益,可相对集中连片确定。省每年组织一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扶贫政策落实和扶贫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同时,按项目建设的标准进行竣工验收,以确保各类扶贫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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