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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和规范活立木市场,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积极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政府的造林投资,要按照国家投资方向,积极探索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直接用于非公有制造林的途径。支持组建林业经营者协会等各类服务性组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深化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改革。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在界定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的基础上,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出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定岗定责,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采取个体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本单位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经营权;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和解决贫困国有林场、苗圃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公有制林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和苗圃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根据森林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省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加快建立公益林业认证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分级管理的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制定管护办法,明确补助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尽快付诸实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逐步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定向培育的商品林,其采伐限额单列,依法予以保证。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和管理方式,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安排部分造林资金,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充分调动各种社会主体营造公益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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