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落实林业重点工程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采取封山育林、生态移民等综合措施,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加强林业种苗工作,为林业重点工程提供充足的合格苗木。坚持因地制宜,在太行山、伏牛山等干旱、半干旱山区大力保护和发展生态功能强、经济效益好的灌木林,实行灌乔草合理配置。提高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四、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适应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变化,推动产业重组,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和森林旅游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发展新格局。优先发展以木浆造纸和人造板、家具制造为重点的木材加工业。大力发展以名优干鲜果品、特色中药材等森林食品及其贮藏加工为主的特色经济型产业。突出发展良种苗木、名优花卉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加快开发伏牛山、太行山、大别山、桐柏山和郑州周边、黄河沿岸及其故道区的森林旅游资源。
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推广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方式。鼓励引导以木材等林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建设原料林基地。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开展林产品认证,提高林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扶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
加大林业对外开放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林业发展。继续用好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资金和赠款。建立林业招商项目储备库,搭建信息平台,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外商和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林业企业、商品型国有林场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引导省内外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产业。着力引进资金、良种、技术和管理经验。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涉外林业开发。积极推动森林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
五、不断深化林业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已经划定的自留山和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必须保持稳定。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尚未造林绿化的,要限期绿化。对承包的责任山,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经营状况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造林。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限期绿化,都必须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经营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颁发林权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清楚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及时核发林权证;退耕土地还林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