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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担保资金是自治区财政委托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在各县农村信用社开设的扶贫小额贷款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户管理,按1年定期存款计息,到期后自行转存。利息自动转入县扶贫办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结算户中。
  (二)担保资金的分配。按照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村信用联社联合下达的年度贷敦计划,由财政厅根据年度贷款计划确定各县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以担保资金总额1500万元为基数,将担保资金划转到各县担保资金专户。
  (三)担保费金一经核拨到位,封闭运行,不得随衰变动,按规定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损失及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市县核定损失专家小组确认,县扶贫办、财政局、信用社联合上报自治区信用联社。由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审核汇总,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核定后,通过各市县财政局划拨到县扶贫办小额贷款贴息结算户。
  七、贷款损失责任及考核奖惩
  (一)贷款损失及责任。本次专项贷款全部到期后3个月之内结算,经过努力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损失,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批准,贷款回收率高于90%的,其贷款损失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低于90%部分自治区财政负担50%,农村信用社承担50%,但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贷款损失最多不能超过1500万元,超出部分全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结算后又收回的贷款,属财政承担本息损失的部分,应打入各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结算户。
  (二)考核奖惩。为强化各方责任,以县为单位,凡完成年度贷款计划85%以上的,可按回收92%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对回收率超过92%的部分,按70%核定以奖代补资金[即,某县以奖代补资金=(某县贷款回收率-92%)×某县实际投放贷款额×70%]。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农村信用社、扶贫部门对小额贷款工作及扶贫管理的开支(其中:农村信用社60%,扶贫部门40%)。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03]291号)执行。以奖代补资金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安排,通过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农村信用社和扶贫办。县信用社所得部分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对贷款回收率高于90%的市县,自治区将加大贷款扶持规模,对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市县,将核减贷款扶持规模,对贷款回收率低于80%的市县,将不再安排此类贷款扶持。
  八、羊只的采购和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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