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自治区财政从新增的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作为小额贷款的担保资金,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按财政提供的实有担保资金与贷款规模1:3的比例,安排投放4500万元信贷资金。
四、贷款的投放
由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经村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再经乡、村扶贫小组审查筛选后(有驻村帮扶工作组的,要经工作组审查),由乡镇扶贫小组负责填列《贷款备选农户名册》,报县级扶贫办复审后,转农村信用社确认。
农村信用社设立扶贫小额贷款专户,准确核算当年扶贫小额贷款的投放和回收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将上季《扶贫小额贷款投放、回收季报表报送县扶贫办、财政局核实。县扶贫办、财政局核实汇总后,报自治区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和农村信用联社备查。
各县扶贫办要根据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贷款清册,建立台账,并按季度与农村信用社进行核对。
五、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一)贷款额度,每户原则上控制在2000元以内,具体金额根据项目需要在限额内确定。具体到县的年度计划由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村信用联社共同下达。本次贷款从2003年8月开始投放,至年底结束,贷款计划不能跨年度使用。
(二)贷款期限:12个月。
(三)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四)贷款贴息:对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农户,给予财政贴息。具体为:对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以内足额归还贷款本金的享受100%的财政贴息扶持,对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以内还款确有困难的,但已提出具体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在贷款发放之日起16个月以内足额归还贷款本金的将享受80%的贴息,对贷款16个月以后归还的,均视为逾期,不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并由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执行罚息。
农村信用社在农户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后,将农户的还贷证明送县扶贫办审核,由县扶贫办从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结算户中直接将贷款利息支付给县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结算户在县农村信用社开设)。县扶贫办要建立健全有关账务,专户核算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先在自治区财政扶贫担保资金存款利息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扶贫办,财政局联合向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六、担保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