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
《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78号 2003年9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村信用联社关于《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意见
(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 2003年7月)
为积极探索扶贫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实现贷款市场化运作与扶贫政策的有机结合,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有效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2003—2004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提供的担保资金作保证,通过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帮助贫困户发展小型生产经营项目,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贷款的范围与对象
扶贫小额贷款的投放范围为“千村扶贫开发工程”覆盖的集中分布在西吉、海原、固原、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中卫、灵武和红寺堡10县(市)1区、148个乡镇中的1026个贫困村,重点为“千村扶贫开发工程”第一批411个重点村,也可适当支持吊庄移民点。
投放对象为上述贫困村中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好、自愿发展养羊项目的收入处于中等以下水平的贫困农户。过去曾经获得贷款、项目有较好收益,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农户,仍可作为贷款对象。已脱贫农户、富户、大户等其他农户的贷款需求,原则上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根据贷款条件在原渠道安排。对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逾期又没有办理还款计划的农户,不能作为贷款对象。对本次贷款逾期不还的农户,原则上不再扶持。
2003—2004年安排的小额贷款重点支持发展羊产业,主要用于农户购买小尾寒羊基础母羊(滩羊保护区购买滩羊),也可适当用于圈棚建设。
具体投放对象,由农村信用社在当地扶贫办提供的扶贫贷款备选农户名册中,自主审查,自主投放。
三、担保资金的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