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区现有杀鼠剂和农药生产企业、中小化工企业举行全面核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分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并积极做好合法杀鼠剂的推荐、宣传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杀鼠剂市场、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切实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
邮政部门负责堵截邮寄品中的毒鼠强,并将线索告知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选定销毁毒鼠强的地点、设施,对各部门收缴的毒鼠强集中监督销毁。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毒鼠强中毒应急预案,对毒鼠强中毒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供销社负责清查所属基层经营网点的毒鼠强,加强对库存失查的氟乙酰胺等剧毒农药的清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控制并严肃查处走村串户的杀鼠剂兜售者。
三、目标及措施
在2003年内,全区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窝点、摊点,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鼠药销售相对集中的农资市场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捣毁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坚决取缔非法销售毒鼠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严厉查处城镇、农村摆摊设点和走村串巷兜售鼠药者,采取用合法杀鼠剂置换群众持有的毒鼠强、有奖举报等办法进行全面清缴。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使用毒鼠强行为的,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惩处涉及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认真清理我区现有杀鼠剂产品,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杀鼠剂生产和登记审批制度。二是使用统一的杀鼠剂产品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在我区销售的杀鼠剂产品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标签和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贴统一的防伪标签、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三是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级农牧、爱卫会、经贸、安全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切实组织好农区、牧区和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工作。要在2003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核准的合法定点经营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控制数量。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城市街道办事处耍发挥组织职能,为城市居民做好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