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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74号 2003年8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确保2003年内彻底消除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现制订我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毒鼠强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确保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禁疏并举的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彻底清查清缴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自治区成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要立即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订本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农牧、工商、邮政、质检等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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