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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72号 2003年8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
  7月份以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当前,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也非常严峻,1—8月,全区煤矿企业已发生死亡事故14起,死亡16人,特别是8月13日,宁夏煤业集团灭火公司汝箕沟矿区灭火工程发生一起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且事发后承包人隐瞒不报,转移尸体,性质十分恶劣。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状况,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领导要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采取得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深入矿区,深入现场,认真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在近期专门召开一次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专题研究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认认真真,扎扎实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建立起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机制。
  三、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56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认真接受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程度评估。要充分利用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成果。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逐条限期解决。要认真吸取区内外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矿井“一通三防”为重点,严厉查处“三违“问题,切实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凡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该进行瓦斯抽放而没有抽放的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高瓦斯矿井,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矿井,以及7月份以来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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