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动时间、目标及范围
(一)启动时间和目标。“少生快富”工程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为试点时间,方案下发之日起为扩大试点启动时间。该项目每年投入3000万,每年预计可少出生1万人左右。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最终实现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创新,实现农村扶贫开发方式的创新,实现贫困地区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创新,实现民族繁荣进步途径的创新。
(二)范围。“少生快富”扩大试点工程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南部山区八县(区)。要在扩大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
四、兑现奖励标准
“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执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即自治区人民政府向项目地区的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愿少生一孩并采取永久性绝育措施的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愿采取永久性绝育措施的纯女户育龄夫妇(包括汉族)一次性奖励3000元: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愿少生一孩并采取永久性绝育措施的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2女户育龄夫妻一次性奖励5000元.该项目资金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向育龄夫妇兑现。
五、实施步骤
(一)加强宣传。通过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少生快富”工程意义的广泛宣传,使山区广大群众不断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和少生快富奔小康的信心,为少生快富工程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调查摸底。项目区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分年度确定实施项目的乡镇和具体户数,并逐级上报。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期间,群众提出质疑的必须认真核实,发现确有问题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审批。各县(区)拟开展试点的乡镇及项目户花名册,报自治区“少生快富”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必须在个人申请书上签注意见,报乡(镇)计生办审核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名踊跃的村,可优先安排夫妻关系稳定、已育子女身体健康、女方文化素质较高的家庭参加。
2.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确定,不得采取个别领导签字的形式确定项目户。
3.签定合同。合同由自治区统一印制,一式四份,项目户留一份,乡(镇)计生办存档一份,向县以及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上报一份,作为下拨经费的依据。合同必须由项目户夫妇双方同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