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托银行在借款人当月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的约定,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资金帐户提取资金并划入借款人代扣帐户内。
(四)受托银行划款后,分别出具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凭证,作为单位登记住房资金账目的依据。
五、委托提取的规定
(一)提取金额:
受托银行在借款人足额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借款人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帐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借款人应及时补齐,否则按逾期处理。
(二)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借款人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
前一顺序帐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帐户内的资金。各帐户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生效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不适用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可按照《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8号)中偿还贷款提取的相关规定到受托银行柜台办理提取手续。
(四)借款人或配偶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帐户变动或借款人代扣帐户变动时,借款人及配偶应到受托银行办理《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手续,并重新签订《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
(五)《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签订后,在首次提取住房资金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帐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
借款人或配偶自愿终止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应到受托银行填写《终止委托提取申请书》,办理《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
六、借款人可以到受托银行领取或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为www.housefund.com.cn 或www.zfgjj.com.cn)下载《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