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开展气瓶
及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及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气瓶及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气瓶及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气瓶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率,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部署,现就在我市开展气瓶及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整治工作的目标
(一)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目标。通过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在我市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整治的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低、事故率高、 “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等一系列问题。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长效安全监管机制。
(二)压力管道普查工作目标。通过压力管道普查工作,查清我市压力管道的分布和数量,掌握其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和安全状况等级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遏止事故发生,逐步实现压力管道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普查整治工作的范围
(一)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包括盛装永久气体的无缝气瓶和盛装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和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
气瓶普查整治以充装单位为重点,查清在用气瓶的数量,对在用气瓶进行检验治理,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或监督进行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