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转市级
烟草商业企业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府[2004]6号)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划转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请示》(渝烟局财〔2003〕30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精神,结合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属20户烟草商业企业(渝中区分公司、江北区分公司、南岸区分公司、沙坪坝区分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北碚区分公司、万盛区公司、长寿区公司、巴南区分公司、渝北区分公司、綦江县公司、江津分公司、合川分公司、永川分公司、铜梁县公司、潼南县公司、大足县公司、荣昌县公司、璧山县公司)的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划转给重庆市烟草公司。
二、资产划转后,取消上划企业法人资格,并入重庆市烟草公司统一核算,企业收入所得税由市烟草公司集中解缴,其流转税和其他税属地解缴。上划企业人、财、物由重庆市烟草公司管理,企业党工团和专卖管理的方式不变,人事劳资管理按烟草行业规定执行。
三、重庆市烟草公司应落实给予重庆市1200万元的补偿。该项补偿由市国资委建立专项,专项用于市级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