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主城区
危旧房改造工程配套绿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园林发[2003]95号)
主城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现将《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配套绿化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配套绿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减轻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负担,促进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推进山水园林城市建设,依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4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配套绿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规定配套绿地,报经市园林局审查同意后,可实施集中绿化。为保障建设项目的基本环境质量,必须保证必要的配套绿地,纯商业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不得低于10%,其余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不得低于15%。不足规定配套绿地指标部分按《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集中绿化手续。屋顶绿化和半地下架空平台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指标。
二、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确因条件限制,需占用城市绿地或实施集中绿化的,应按《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需交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和集中绿化建设费,可以区为单位,按拆房建绿面积冲抵。
三、市园林局根据各区政府制定的拆房建绿年度计划和实施情况,确定各区该年度可冲抵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发生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和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拆房建绿面积。
1、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制定拆房建绿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园林局备案。各区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园林局报拆房建绿实施情况,经市园林局核定后,确定各区可冲抵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发生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和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拆房建绿总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