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园林发[2003]59号)
主城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管理办法
(重庆市园林局 2003年4月23日)
第一条 依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渝府发 [2001]38号)和《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主城区集中绿化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园林发[2002]2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绿化,是指依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
二十九条之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城市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规定配套绿地,由规划部门规划集中绿化用地,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管辖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为建设项目规定配套绿地面积减去该项目实际配套绿地(实际可用于绿化的用地)面积之差额。
建设项目实施的集中绿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配套绿地面积的40%。
第五条 建设项目集中绿化手续由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审批。
第六条 需进行集中绿化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