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公开投资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自2004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逐步实行备案制。
(三)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调控土地使用,将土地一级开发作为政府调控土地资源、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严格控制本市重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开发,由此带来的政府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改革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定价体系。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的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定期审价制度。在综合考虑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与物价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价格联动机制。改革高速公路收费方式,运用价格调控杠杆,逐步理顺交通、水、电、气、热等城市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定期公布总体价格走势预报。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偿机制。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0号)。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建立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收益模型。对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价格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可通过适当补贴和相关政策对投资者给予投资补偿,保障其合理收益;随着价格逐步到位,减少或取消上述投资补偿。
(六)依法竞价出让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绿地、桥梁、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广告权、冠名权和收费权,所得收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七)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作用,形成良好的投融资综合环境。综合利用信贷、债券、信托、股权融资等多种金融工具,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