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资金引导下,采取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或给予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回报补偿。
(四)对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实行代建制;有条件的可按照BT(建设一移交)方式吸引社会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补偿机制和回购方式,回报投资者。
三、整合城市基础设施资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通过行业资源整合,构建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筹集资金。
2003年首先在轨道交通建设中试点,地铁4号线、10号线一期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通过明确政府与社会投资7:3的基础比例,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轨道交通建设和经营市场,缓解政府当期资金压力,解决运营中财政补贴高的问题。按照市、区共建的原则,采取土地一级开发、发展地铁站口经济圈等方式将政府资源转换为项目建设资金。
(二)搭建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经营平台,对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中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权、股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转让,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经营。整合、盘活存量资产所回收资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本市统一规划,用于非经营性和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市属国有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退出房地产、金融、高技术等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调整资金投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三)推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主辅业分离,逐步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生产、供应等辅业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实现社会化经营。
四、强化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
(一)强化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市场监管职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一视同仁。建立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投融资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增强制订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事前控制和事后评价机制,依法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等进行管理,实现政府由直接管理经营者向市场监管者的转变。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投资北京”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