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被拆迁人属于连续两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确保“双困”家庭不因房屋拆迁而降低住房标准。
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可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镇房屋拆迁中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在《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改为非住宅房屋达两年以上,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拆迁时仍作非住宅使用的,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而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启动廉租住房建设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不同收入水平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于依据规划、符合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并慎用强制拆迁措施;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并提前10天进行公告;对极个别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