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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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建筑类别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界 │ (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 │ ┃
┃距 │ │ ┃
┃离 │ │ ┃
┃建筑朝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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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高度 │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最小距离(米)┃
┃ │ 的倍数 │ │高度的│ ┃
┃ │ │ │倍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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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西内环线以│其他地│浦西内环线以│其他│ │ ┃
┃ │内 │区 │内 │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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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朝向 │低层│ 0.5 │ 0.6 │ 6 │ - │ 3 ┃
┃(见附录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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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 9 │ - │ 5 ┃
┠──────┼──┼──────┴───┼──────┬──┼───┼──────┨
┃ │高层│ 0.25 │ 12 │ 15│ 0.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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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要朝向 │低层│ 0.25 │ 2 │ - │按消防间距控┃
┃(见附录三)│ │ │ │ │制 ┃
┠──────┼──┼──────────┼─────────┼───┼──────┨
┃ │多层│ │ 4 │ - │按消防间距控┃
┃ │ │ │ │ │制 ┃
┠──────┼──┼──────────┼─────────┼───┼──────┨
┃ │高层│ 0.2 │ 12 │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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