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
(建房[2002]2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近一段时期城市房屋拆迁上访比较集中,群体上访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城市建设,给社会增加了一些不安定因素。为了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同时要按照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建房〔2002〕106号)的要求,明确并公布当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市、县出台的实施细则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要报省建设厅备案。在实施细则和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公布之前,不得再批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
二、市、县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审核和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条件,拆迁方案中安置地点、补偿安置标准不明确,补偿标准不按照市、县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的,不得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法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要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等需要执行特殊政策的,其照顾部分应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承担,不得降低对被拆迁居民的补偿标准。通过土地储备中心政府公开招标拍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由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拆迁人。确需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房屋拆迁人的,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