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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计算省内短输管道运输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的成本利润率、成本核算的基本参数(气损率、折旧率、维修费率等)、经营期内的气量和投资成本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到户销售价格;工业用户用气和其他用户用气价格由省辖市物价局在到户销售价格基础上,根据用户承受能力和有利于开拓天然气市场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初始定价后,根据上游价格的变动以及成本、气量、品质等变化因素,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联接用户灶具(不含用户灶具)到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不含阀门)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城市燃气经营者与开发商结算并计入商品房价格的,不得再重复向用户收取。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构成中的材料价格按实际中标价格确定,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四、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的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新增用户建安价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天然气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依据、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气价格)和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天然气价格政策制定的价格为无效价格,省物价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暂行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省市物价局提供客观真实的成本资料,省市物价局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定期对天然气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本进行监审。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一)超过规定的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分类用户气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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