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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井口气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和新增用户建安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井口气价和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提出方案,经过专家和有关方面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配气管网价格由省辖市物价局依据本暂行办法提出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 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省辖市物价局依据本暂行办法提出方案,经省物价局平衡协调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时,由省辖市物价局组织进行价格听证。

三、计价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计价的天然气是指符合天然气国家标准GB17820—1999规定,在100.325KPa、20℃时的价格;所对应的年平均低位热值为34.81MJ,高位热值为38.62MJ。城市配气管网对应的供气压力为2.5MPa。
  第十二条 到户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到户销售价格=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合肥、芜湖、马鞍山、滁州不加)+城市配气管网价格。
  第十三条 井口气价和长输管道运输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
  第十五条 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付点到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有短线管道运输的价格。计算公式为: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项目经营期内平均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第十六条 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是指城市燃气经营者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气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项目经营期内平均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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