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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六)生态城镇建设
  围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快生态城镇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历史街区。其中,到2007年建成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50万吨/日)、温州市永强污水处理厂(30万吨/日)、绍兴市污水处理厂(30万吨/日)和其他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180万吨/日;建成一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新增垃圾处理能力约5000吨/日;新增城市绿地面积5000公顷以上。
  (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到2007年基本完成1千个示范村建设和1万个行政村整治,实现“路硬、水清、村美、户富”和“农田园区化、生产清洁化、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加强村级生态墓区建设,对沿公路、铁路、航运河道和耕地区、开发区、住宅区、保护区、风景区的已建坟墓进行搬迁和清理,治理“青山白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集中处理,加快太湖流域重点污染控制区建设。开展农村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建设“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兴建水源及供水设施,改善千万农民饮水条件,解决百万人口饮水困难。
  (八)碧海生态建设
  以恢复和改善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环境为主,以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基本途径,以控制入海污染物和海洋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为重点,加大海岸带入海排污口整治;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乐清湾实施海湾生态修复计划;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恢复,建立主要产卵场、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放流区,设置生态型人工鱼礁;建立重大海洋污染应急处理系统。
  (九)下山脱贫与帮扶致富
  以欠发达地区和海岛为主,以帮助兴办生态工业、特色绿色农业、城市建设、发展商贸和科技扶持为重点,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移民,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进一步搞好“山海协作工程”,加快欠发达地区人口转移和特色产业发展。其中,到2007年完成欠发达地区乡至村公路改造10000公里,建成“五保三无”集中供养设施;80%以上的欠发达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人口占所在乡镇人口的比率低于3%;全省下山脱贫达到25万人,自愿要求下山的高山深山农民基本实现搬迁。加快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洞头半岛工程、丽温高速公路、丽水滩坑电站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十)科教支持与管理决策
  加强生态省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与管理对生态省建设的支撑作用。重点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及示范项目,建设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灾害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绿色浙江”资源环境数据库,加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决策与管理能力。

六、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



  创建生态省,全面推进“绿色浙江”建设,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战略任务,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宣传、教育等手段,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公众参与和扩大交流合作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生态省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协调行动。
  建设生态省,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行动。成立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领导,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决策,协调各部门、各地区间的行动;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形成省、市、县分级管理,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把生态省建设任务纳入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省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生态省建设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年度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将建设生态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评价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在企业评优、资格认证和有关创建活动中,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二)研究制定政策法规,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适时制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证生态省建设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加快制定生态省建设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和江河流域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研究制订促进清洁生产、耕地集约管理、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促进节地节水、资源有偿使用及产权转让、环境监理、放射性污染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法规和规章;抓紧清理和修订不符合建设生态省要求的政策法规。按照国际绿色认证要求,加快建立有关绿色认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政策引导。
  加大对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生态省建设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地价,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对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重要生态项目用地,可实行行政划拨。继续实施鼓励退耕还林和下山脱贫的优惠政策,加快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的工作进度。制定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资源收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和管理。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有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处置。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对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三)创新管理体制,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创新。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在生态省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切实解决地方保护、部门职能交叉造成的政出多门、责任不落实、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对目前海岸带开发的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体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等重大体制和机制问题,提出协调与解决方案。在水污染防治、固体污染物越界转移、海洋环境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跨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建立信息互通、统一行动、联合督察的跨省市协作机制。
  2.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探索绿色GDP核算。
  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和生态省建设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环境资源进行核算,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和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加强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研究和建立科学和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3.统筹运用政府专项资金。
  完善生态建设资金管理体制,统筹运用预算内外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的资金。省内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水土流失治理资金、万里河道整治与小流域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对重点生态项目实行倾斜,合理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决策管理信息中心。
  在制定涉及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政策和规划,确定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设立生态省建设的决策管理信息中心,全面系统地收集分析全省生态省建设的信息和国内外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四)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1.加大生态省建设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将生态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根据生态省建设的需要,通过全省财政投入的增加,引导全社会扩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加大对林、草、土地、水资源建设及环境保护与监测等项目的投资力度。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引导作用,采取建立政府引导资金、政府投资的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使社会资本对生态建设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推动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社会化运作。
  2.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将一些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收费,在一定期限内转化为经营性收入,推进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和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运作。组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司,提供污染治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探索和推广水权转让、排污权交易、矿业权招标拍卖、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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