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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决定
(六)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
三十八条
第(二)项、第
三十九条
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
三十九条
、第
四十四条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
三十八条
、第
三十九条
、第
四十一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第
五条
、第
六条
、第
七条
、第
八条
、第
九条
、第
十条
、第
十一条
、第
十二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
滇池保护条例
》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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