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权限范围
(一)行使水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昆明市人民政府商省级有关部门确定);
(二)行使渔业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昆明市人民政府商省级有关部门确定);
(三)行使航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但涉及船舶建造、船舶登记、船舶安全、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港口码头、航道、助航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昆明市人民政府商省级有关部门确定);
(四)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五条和《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