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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决定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权限范围
  (一)行使水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昆明市人民政府商省级有关部门确定);
  (二)行使渔业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昆明市人民政府商省级有关部门确定);
  (三)行使航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但涉及船舶建造、船舶登记、船舶安全、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港口码头、航道、助航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昆明市人民政府商省级有关部门确定);
  (四)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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