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水务分局在履行滇池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协助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赋予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
(一)行使水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渔业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航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但涉及船舶建造、船舶登记、船舶安全、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港口码头、航道、助航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四)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林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
滇池保护条例》和《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履行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执法职责。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权的具体权限,涉及土地、规划、环保、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按照附件条款执行;涉及水政、渔业、航政等方面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进行确定。
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在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内,市及有关县(区)的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
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和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总队及其县(区)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系列,从现有行政执法部门和机关公务员中调配。经过上述调整还需要补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执法队伍的具体编制人数由昆明市编办按编制管理规定报省编办审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