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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决定

  上述由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昆明市及官渡、西山、晋宁、呈贡等县(区)的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五、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实施中应衔接好滇池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及责任。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省水利厅、农业厅、交通厅、建设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监督指导。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中,要为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设施等方面创造条件,实施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了理顺滇池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滇池管理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结合滇池管理实际,提出本工作方案。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和体制
  以《滇池保护条例》确定的滇池水体保护范围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包括滇池水面和湖滨带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具体范围见附件。
  在市滇池管理局的基础上设立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滇池管理局合署办公,涉及滇池保护的有关县(区)设置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与县(区)滇池管理局合署办公。现已设立的市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总队和即将设立的县(区)大队受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机构设置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和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确定。
  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职权,以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分局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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