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昆明市滇池
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决定
(云政发[2003]1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规定和要求,2003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说明,现作如下决定:
一、批准昆明市人民政府在《
滇池保护条例》确定的滇池水体保护范围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原则同意昆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三、同意在市滇池管理局的基础上设立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官渡、西山、晋宁、呈贡分局,与市滇池管理局及官渡、西山、晋宁、呈贡滇池管理局合署办公。机构的设立请按审批程序办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专项编制由昆明市专题报省编办另行审批。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分别明确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的职责职能和事权关系,采取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
四、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职权范围为:水政、渔业、航政、土地、规划、环保、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以及《
滇池保护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九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权的具体权限,涉及土地、规划、环保、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按照《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附件条款执行;涉及水利、渔业、航政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召集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的精神和实际管理的需要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