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强化培养锻炼,提高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能力。重点围绕理论基础、战略思维、世界眼光、党性锻炼和业务能力等内容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坚持重要人才重点培训,优秀人才加强培训,年轻人才经常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从2003年起,采取早下计划、点名调训、加大培训密度等措施,每年抽调五分之一左右的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培训,5年内使党政领导干部轮训一遍。今后5年,针对我省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分别举办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相关知识培训班,重点培训各地、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和正职后备干部。到2007年底,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选送一批领导干部到著名高等院校重点接受公共管理、经济管理、国际经贸规则、国际法规培训,使之达到研究生核心专业课合格以上水平。举办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重点提高班,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遵循高层次、专业化、小批量、多国别、重实效的原则,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地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到国(境)外接受培训,使之了解发达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开阔视野,解放思想,培养世界眼光,提高领导能力。建立严格的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把学习效果纳入干部考察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党政领导人才培训的资金投入,将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培训需求。加强年轻干部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引导和安排年轻干部到基层、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特别是到省内重点建设项目或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的环境中去经受考验,增长才干;定期组织有发展潜力的省直处级年轻干部到县(市、区)和省内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挂职锻炼;选派市(州)的县处级年轻干部到省直机关挂职锻炼,选派地厅级少数民族干部或县处级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挂职锻炼;选派县处级年轻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进行考察学习或挂职锻炼。
15.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和完善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办法。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从决策、执行等环节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重点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人、财、物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谈心、诫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把党政领导干部入口关;建立和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贯彻执行
《条例》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各种用人不正之风和违反
《条例》规定的选人用人行为。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