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形成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党政领导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和环境。一是进一步破除思想障碍,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要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观念的束缚,树立竞争择优、注重实绩的观念,以事业需要选人,按岗位需要用人,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二是进一步扩大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方式和办法;落实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推行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任免和推荐重要干部票决制。三是拓宽优秀领导干部的选任渠道。大力推行领导干部的公开选拔,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适时组织公开选拔,使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领导干部中的比例逐步提高;探索引进特殊需要的高层次党政领导人才的新途径。四是重点解决干部“下”难问题。搞好党政部门领导职务任期制等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周期性公开竞争择优上岗、正常退出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探索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免职、降职等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五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交流。在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认真执行有关干部交流的规定,通过配置性交流、培养性交流、调整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促进领导干部作用的发挥和领导班子功能的增强;疏通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高级人才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之间的交流渠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工作。六是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制度。抓好改进干部考察工作的试点,区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干部,建立科学的考察评价体系,探索先进实用的考察方法和手段,实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价的有机结合,力求做到科学、全面、准确地识别和评价干部。
13.抓住重点,搞好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确保把人选准用好。一要选准配强正职领导干部。正职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锻炼,要有计划地安排有发展潜力的党政正职后备人选,进行关键岗位、艰苦环境和承担艰巨任务的锻炼。二要着眼于建设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的需要,大力选配紧缺专业的领导人才。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选拔熟悉相关专业的人才,充实到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主动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直大型企业的干部到我省任职或挂职。三要大力选拔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进人各级领导班子。抓紧研究探索优秀年轻干部破格提拔的具体条件、操作程序和实施办法,为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将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经常化,形成新老干部正常交替的常态机制,始终保持各级领导班子的梯形结构。积极探索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规律和途径。做好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抓紧为需要配备女干部的政府有关部门培养选拔配备女干部;从我省民族状况出发,重点做好培养选拔朝鲜族、蒙古族、满族、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针对当前党外干部配备的实际状况,切实加大选拔配备力度,力争有所突破。
14.强化培养锻炼,提高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能力。重点围绕理论基础、战略思维、世界眼光、党性锻炼和业务能力等内容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坚持重要人才重点培训,优秀人才加强培训,年轻人才经常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从2003年起,采取早下计划、点名调训、加大培训密度等措施,每年抽调五分之一左右的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培训,5年内使党政领导干部轮训一遍。今后5年,针对我省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分别举办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相关知识培训班,重点培训各地、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和正职后备干部。到2007年底,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选送一批领导干部到著名高等院校重点接受公共管理、经济管理、国际经贸规则、国际法规培训,使之达到研究生核心专业课合格以上水平。举办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重点提高班,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遵循高层次、专业化、小批量、多国别、重实效的原则,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地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到国(境)外接受培训,使之了解发达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开阔视野,解放思想,培养世界眼光,提高领导能力。建立严格的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把学习效果纳入干部考察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党政领导人才培训的资金投入,将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培训需求。加强年轻干部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引导和安排年轻干部到基层、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特别是到省内重点建设项目或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的环境中去经受考验,增长才干;定期组织有发展潜力的省直处级年轻干部到县(市、区)和省内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挂职锻炼;选派市(州)的县处级年轻干部到省直机关挂职锻炼,选派地厅级少数民族干部或县处级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挂职锻炼;选派县处级年轻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进行考察学习或挂职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