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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一)基础地理信息应当及时补充现势性资料;
  (二)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
  (三)基本地形图更新周期,经济发达地区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不超过15年;
  (四)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础测绘项目的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担基础测绘项目单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订立测绘合同,依法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备承担相应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等级。
  承担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测绘资质;承担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基础测绘项目;
  (二)全面履行测绘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确保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向项目出资人提交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基础测绘成果。项目的出资人不得接收和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经过质量检查验收后,该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由国家投资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即基础测绘成果的汇交人),应当于项目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原则到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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