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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汇总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下达经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和经费细化预算。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在国家大地测量控制网的基础上,加密建立全省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负责全省基础测绘的航空摄影工作,测制1∶10000和1∶5000比例尺基本地形图,采用国家提供的测绘基础数据建立与更新全省中、小比例尺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三)建立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为全省公共服务的航空、航天和遥感测绘项目;
  (五)编制各种载体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
  (六)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原则,对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和更新;
  (七)负责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面加密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或者局部独立的控制网;
  (二)测制本行政区域内的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形图;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和更新;
  (五)负责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局部独立平面控制网应当与国家基础平面控制点联测,建立与国家系统相联系的换算关系。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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