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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9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薄熙来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及缓冲区内饲养、经营动物,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畜牧兽医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无疫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财政、计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商品流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为无疫区建设及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诊断、防治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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