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2003]14号)
针对我市遭遇五十年一遇特大旱灾情况,各级、各部门积极努力,团结抗旱,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鉴于旱情还将继续,可供水源进一步减少的严峻形势,为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根据《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除消防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防栓取水。
三、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大户的用水定额予以调减。凡属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大户单位都要首先按用水定额核减30%供水,实行限量供水,并对其用水量实行一日一测,用水大户的具体名单及日供水量由市经委另行通知。
四、自12月1日起,凡属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从事桑拿洗浴、游泳经营项目自11月15日起暂停营业。
五、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树立长期节水观念,提高节水意识,自觉节约用水,杜绝浪费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法用水和浪费用水的行为。举报电话:消防支队:96119,城管执法大队:87669200。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或县(市)、区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应参照本通告执行,对自备供水的企业也要进行监督,节约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