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杭州湾大桥南岸连接线
和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3]118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杭州湾大桥南岸连接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交通部批复,并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现就做好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和原则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省、市关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给予合理补偿,依法实施征地拆迁。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费用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二、征迁范围
统一征地的范围,仅限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图纸规定的高速公路主线、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养护区、收费站、管理用房、改路、改河及拆迁安置等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征地红线范围内、以及妨碍实施高速公路工程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管线均属拆迁迁移对象。
三、补偿标准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甬政发[2002]53号文件,结合本路段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以有关县 (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沿线镇(乡)、街道前三年(2000、2001、2002)平均产值资料为依据,土地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9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计算,个别行政村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按照该村2002年底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与现有耕地数之比进行测算。青苗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数量计算(补偿标准见附表)。非耕地按耕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为便于各地顺利实施征迁工作,按照耕地1500元/亩(非耕地减半)的标准,一次性核拨给当地县(市)、区政府,作为重点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包干项目中发生差价、漏项时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关于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2]53号)文件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楼房500元/平方米,平房32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