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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用工补助标准,在甬党〔2002〕17号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即招用“两保”人员的用工补助从原每人每月250元增加到350元,招用下列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补助从原每人每月100元增加到200元:
  (一)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二)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且文化程度低、无技术特长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以上均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四)单亲家庭中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且下岗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连续工龄年限满30年的失业人员。
  三、对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补贴
  (一)除下列对象外,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的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再就业援助补贴,每半年发放1次:
  1.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按规定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可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人员;
  3.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4.经三次以上推荐无正当理由仍不愿就业的人员。
  再就业援助补贴的发放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二)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再就业援助补贴费用由市、区两二级财政各承担50%。镇海、北仑区由当地财政承担。再就业援助补贴实施期限与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政策一致。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就业能力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实用、适用、够用的原则,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教育资源,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结合社区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广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再就业培训宣传力度,畅通培训信息渠道,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实施 “送培训上门服务”活动,让每位失业人员拥有《宁波市城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卡》。
  五、充分发挥机关各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就业帮扶联系指导活动
  全面启动市级机关与海曙、江东、江北区街道(镇、乡)、社区的就业帮扶联系、指导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将就业帮扶联系、指导活动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力求取得实效。具体实施活动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就业帮扶联系指导活动的通知》(甬党办〔2003〕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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