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一大批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尤其是部分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技术特长人员的就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为了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指《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街道、社区组织开发,岗位开发费用由各级政府出资或社会捐助,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社区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管理、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必须招用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录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技术特长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财政补助,每年每个岗位不低于12000元,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专款用于支付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必需的劳动用品等。所需经费,海曙、江东、江北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镇海、北仑区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由各区政府牵头,街道、社区具体实施开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稳妥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组织推荐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核定和开发指导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订和协调、督促工作。
(四)从2003年至2005年底,五区每年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3000个以上(下同)。其中海曙区每年不少于1000个,江东区每年不少于800个,江北区每年不少于700个,镇海区每年不少于300个,北仑区每年不少于200个。
二、提高用工补助标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