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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五)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被征地人员身份初审的职责,严格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及相关要求填报《花名册》。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骗取再就业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二、切实加强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服务
  (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镇(乡)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基本形成辐射所辖镇(乡)、街道、社区的劳动力市场框架体系。
  (二)要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凭《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与城镇人员同等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三)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为被征地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报名、档案管理“一条龙”服务,同时要积极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被征地人员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被征地人员要大力开展就业帮扶,通过举办被征地人员专场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等形式,积极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被征地人员可持证免费接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免费进入劳动力供需洽谈会求职。
  (四)要积极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以提高被征地人员整体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为目标,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原则,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力争使每个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人员掌握一门以上社会需要的工作技能。
  三、认真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服务的工作责任
  要加强市、区、镇(乡)、街道、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保障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被征地人员管理服务的有关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指导开展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本辖区被征地工作的领导,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镇(乡)、街道、社区(村)的工作指导,注重对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顺利推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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