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3]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段时期,个别地方、有些农户受经济利益驱动,以造田造(地)、发展花木、种高山蔬菜等为名,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的现象有所抬头,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林地水土流失。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坚决遏止毁林开垦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林地管理形势的严峻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采伐与封育、开发与保护、开采与环境三大关系,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保护森林植被,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林业发展予以的规划、指导的责任。要纠正山区经济发展方向认识上的误区,防止不管条件,急功近利,盲目发展经济林。要充分认识现存松林的生态意义,对松材线虫病的防治采取积极的措施,不能好树坏树一起砍。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纠正一些农民认为承包山种植自由,政府管不着等等的错误思想。
二、严格措施,加强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今年3月10日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宁波经济可持续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要依法保护现有森林资源,逐步减少森林采伐量,增加封山育林面积,严格限制对阔叶林的采伐,严格实施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凡是可以退耕还林的地方要尽可能还林。严格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格规范管理采石、取土等影响环境美观的活动,严禁滥采乱挖。各地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水土保持区、重点林区、主要公路两侧,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山坡地,要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停止毁林改种,停止毁林造田(地)。对低丘缓坡确需发展花卉苗木和其它经济特产的,要由镇(乡)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并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有序发展。积极采取优惠政策及奖励措施,鼓励山农下山种果树花木,引导他们合理调整林业结构。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山造地的补助政策,不能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合法化。有关林业部门要研究建立规范林地使用和管理秩序的长效机制,确保林地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