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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一)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开展电费缴纳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二)各级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在协调特困企业的供电及用电欠费问题时,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兼顾供用双方的利益关系,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电费回收的有效措施和途径,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电力企业做好清收电费工作,对长期拖欠电费的用电单位,不得授予其“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称号。在电网安全稳定和输送能力受限需要限电时,电力主管部门可将欠缴电费的单位列入首选限电对象。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拒不履行欠费归还协议、恶意拖欠电费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协调和督办力度,必要时可依法强制直接划帐,确保欠费回收到位。要坚决制止企业借改制、重组之机,恶意拖欠电费或逃废债的现象。
  三、电网经营供电企业要依法做好电费回收上缴工作
  (一)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用电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电费的自觉性,努力营造依法用电、依法缴纳电费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供电企业要将供电优质服务贯穿到供电收费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做好需求侧管理,加强技术咨询,帮助用户合理用电,不断增强用户的支付能力。
  (三)供电企业要尽快与有缴费能力而长期拖欠电费的用户签定还款计划和承诺,确保欠费逐步归还。对正处于改制进程中的国有特困企业或因停电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在采取有关催费措施之前,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四)电网经营供电企业要结合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在各级电力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用户缴纳电费信誉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对按时足额缴纳电费、信誉好的用户通过媒体予以表扬,对长期拖欠电费,信誉差的企业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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