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4]5号 2004年1月7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3]2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用电欠费不断攀升,电费的拖欠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电力供应,而且影响了供电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更新,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了威胁。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缴纳电费的重要性,自觉做好电费缴纳和清欠工作,遏制用电欠费的势头,维护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
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用电欠费呈不断攀升之势,不仅加重了用电单位的债务负担,影响了供电企业正常的电力供应,而且使城网薄弱环节改造,设备维护、检修、更新等工作无法及时开展,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了威胁。为遏制用电欠费攀升势头,加快电费清欠步伐,维护全区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单位要充分认识缴纳电费的重要性,自觉做好电费缴纳和清欠工作
(一)按时足额缴纳电费是每一个用电户应尽的义务,电是商品、用电必须缴费。各用电单位要与供电企业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良好业务关系。
(二)各用电企业要将电费足额打入生产成本,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确有困难一时缴纳不清的用电企业,要按照“当年不新欠,历史陈欠逐步归还”的原则,与供电企业签定还款计划和承诺,确保欠费逐步归还。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每年的电费纳入日常支出预算不留缺口,按照足额缴纳电费,不新欠,并自觉做好历年电费的清欠工作。 已欠电费要按照新政阅[2002]130号要求在2004年底前全部还清。凡今年发生新欠电费的单位,应在年底付清,否则应用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项奖金垫支。
(四)特困企业要认真履行用电缴费方面的承诺,实行生产、生活用电分开,及时足额上缴职工生活用电电费,确保职工生活用电的正常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