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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施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施放。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识别标志,分别标明在气球和悬挂物上。
  (四)充灌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
  (五)必须使用氦气等非易燃易爆气体充灌气球,禁止使用氢气、天然气、煤气、沼气等充灌气球。
  (六)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第十九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填报《宁波市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申报表》,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由施放单位持批准文件在拟施放前2日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施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填报《宁波市施放气球申报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但审批前应当将审批表以传真等方式送至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征求意见,未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7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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