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会第371号)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本办法所称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包括总质量4千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群体施放的升空小气球和捆绑施放的升空小气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的气球。
第五条 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六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