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参保村的农民参保率一般不低于80%。
(二)筹资标准
1.政府资助。市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资助不低于15元。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资助一般每人不低于30元。
2.个人缴费。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一般不低于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级财政资助之和。
3.集体扶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4.社会资助。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原则上每二至三年对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统筹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实行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管理的县(市)、区每年可提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3%左右,建立调节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调节。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各级政府要树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四)补助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是否列入补助,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在列支范围。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起付线为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左右,采取分级累进的补助比例,全年累计5000元以下部分费用补助比例为30-50%左右;5000元以上部分费用补助比例为50-80%左右,全年个人累计实际补助一般不超过3000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三、医疗救助
(一)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农民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经济欠发达的镇、村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由市财政商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二)医疗费用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农民、重点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适当救助。其他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其合作医疗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费用予以适当救助。救助费用由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人均不低于5元资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