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甬政发[2003]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和消除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含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医疗服务三大体系,其工作目标是,2003年开始试点,2004年-2005年全面推开,2006年覆盖面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应保对象的80%以上。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广。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力,通过积极探索,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农民自愿,政府推动。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守相关规则,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统筹待遇。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强农民的统筹意识。
(三)多方筹资,科学管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允许实行县、镇(乡、街道)两级管理。
(四)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以保证参保对象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和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大病统筹
(一)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主要为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户籍在本地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和已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