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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03]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通知如下:
  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同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全市分别为480元和520元两档;对应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4.3元和4.7元两档。市属6区(含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属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为5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统一为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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