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或制定行政措施不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的;
(四)对市政府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抵制、反对,妨碍政令畅通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转变政府职能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法干预市场流通,或者对干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的;
(二)采取行政命令方式,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销售,搞垄断经营、指定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
(三)政企不分,不按规定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非法干预企业的产、供、销活动,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和省、市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许可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许可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检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擅自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