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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3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6日)废止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搞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按太原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市场提供商品菜的菜田。
  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是:重点保护老菜田,有计划地发展新菜田,建设以近郊为主,近、中、远郊相结合,常年菜田和季节性菜田相配套的蔬菜生产基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做好基本菜田的管理工作。蔬菜生产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综合平衡,按城镇居民人均0.04—0.06亩基本菜田的标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可委托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菜田逐块核定面积,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发给“基本菜田登记卡”。对基本菜田应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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