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3]2l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专为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胞和华侨)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的社会服务性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他中介行业或企业合作开展业务;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本市常住户口;不少于3名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配有计算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五)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