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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清扫保洁;
  (二)里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的清扫保洁,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广场、市场、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心花园、绿带、绿地、花坛和临时停车处,由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公园、风景点、西湖水域以及河道,分别由管理部门负责保洁;
  (八)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九)公共厕所分别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十)责任不清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推行袋装收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搞好综合利用。
  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等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快餐餐具。
  第三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住户装修房屋产生装饰垃圾的,应当按规定标准向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支付垃圾清运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统一清运。
  第三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不得向路面、绿地、窨井和水域倾倒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禁止乱倒污水;禁止从楼上往下抛掷废弃物品;禁止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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